城事 电焊工施工受重伤包工头逃避责任玩“失踪”?!嗯!是时候亮出“正义之剑”了!

2024-03-26 13:02 公共建筑

城事 电焊工施工受重伤包工头逃避责任玩“失踪”?!嗯!是时候亮出“正义之剑”了!

项目简介:

  今天,小番要和大家讲一个关于法律正义的故事。一名受重伤的电焊工在番禺区司法局的法律援助律师帮助下,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外来务工人员A某是一名电焊工。自2013年以来,其经常受雇包工头B某。2015年10月份,C某与B某签署《工程承包合同》,由B某为C某在番禺区桥南街修建一栋厂房。实际上,B某并没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相关资质。

  受B某的指派,A某来到C某的厂房从事电焊工作。10月22日,由于B某、C某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A某在工作过程中从厂房二层摔倒至地面,导致其腰部以及以下部位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A某被送往番禺区中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治疗一段时间后,由于伤情很严重,A某被转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做康复治疗。第一次康复治疗结束后,A某再一次在该医院进行第二次康复治疗。

  A某住院治疗期间,B某仅支付了6万元医疗费用就不见踪影了,再也不愿意掏出一点医疗费用。

  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A某觉得全世界都塌下来了。A某来自河南农村。他的妻子在家照顾两个子女,没有经济来源。他的父亲也是一名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在医院里,A某多次以自杀了结此生。

  抱着半信半疑的心态,A某通过他的妻子向番禺区法律援助处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区法律援助处审查后立即同意了A某的申请,并指派广东明和理律师事务所的杨杨律师担任A某的代理人,依法维护A某的合法权益。

  接受指派后,杨杨律师及时到医院向A某仔细地了解该事故的相关情况,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律援助方案。

  首先,与A某的雇主(即B某)以及业主(即C某)沟通,要求他们支付A某的医疗费用。这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如B某、C某不愿意配合,则考虑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承担相关的赔偿相应的责任。A某及其家属对该援助方案表示同意。

  由于B某的户籍在四川省,况且其拒绝接听电话,杨律师一时无法与B某取得联系。

  A某想起B某曾通过个人的媳妇为A某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投保了意外险。杨律师立即与该保险公司进行联系。杨律师向该保险公司详述了A某的详细情况,并希望该保险公司能及时理赔。通过多次沟通,该保险公司最终也接受了杨律师的意见,向A某赔付了11万元。

  杨律师与C某的沟通较为顺畅,在桥南街综治办、司法所等部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C某同意先行支付10万元医疗费用,而后续的赔偿费用则需要法院的判决来确定。至此,A某的治疗费用问题得到了某些特定的程度的缓解。

  杨律师认为,A某作为B某的雇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伤致残,B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而C某发包给B某修建的厂房属于建筑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应当将该工程发包给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而B某作为一个包工头,根本没有具备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资质。对于这一点,C某是非常清楚的,但是,他执意为之。

  为了更好的维护A某的合法权益,杨律师代理A某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法院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A某的伤残以及护理等级进行鉴定。

  法院受理后,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A某的伤残以及护理等级进行了鉴定。该法医鉴定中心经过鉴定,认为A某的伤情构成二级伤残,生活护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为此,杨律师及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B某、C某连带赔偿A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等合计人民币100多万元。

  番禺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了B某作为A某的雇主,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A某的安全,应当对A某遭受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因此,B某应当向A某赔偿损失人民币100多万元;同时,该判决认定C某与B某之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建筑工程合同关系,认为C某将建房工程交给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B某来承建,在工作中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A某的安全。

  收到该判决后,杨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对C某与B某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从而导致了适用法律错误。杨律师坚持认为C某与B某之间形成的应当是建筑合同关系,而不是一般的承揽合同关系。

  杨律师向A某发表了自己对该判决的意见,A某也表示同意,并要求上诉。同时,杨律师也将自己的看法向区法律援助处进行了汇报,区法律援助处的负责人也表示赞同,并同意继续指派杨律师担任A某二审阶段的代理人。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C某与B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成为成为各方当事人以及代理人争议的焦点。

  杨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C某发包给B某修建的厂房不属于“农村底层建筑”。该厂房的修建活动应当适用《建筑法》。C某与B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建筑工程合同关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关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该案中,C某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明知B某没有承建建筑工程的相关资质,而将该厂房修建工程发包给B某,导致A某在履行职责中发生安全事故(受伤致残),因此,C某应当与B某对A某遭受的损失承担100%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

  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代理观点,改判C某对B某的赔偿义务承担100%的连带清偿责任。

  A某及其家属对该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并到区法律援助处对杨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表示感谢。

  受伤雇员有权要求业主(发包人)与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包工头(承包人)承担100%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

  外来务工朋友们,如果您不幸在为雇主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了,那么,您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如果您的雇主与您签署了《劳务合同》,这当然是最好的。但是,在真实的生活中,雇主与雇员签署《劳务合同》的比例是很低的。为了证明您与您的雇主形成雇佣关系,您需要保存好雇主向您发放的工牌(或者工卡)、您收取劳务费用的记录(最好是银行转账的凭证)、平时的工作记录、雇主为您参加意外保险的凭证等等。在司法实践中,不少雇主在雇员受伤后皆否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而雇员未能提供与雇主形成雇佣关系的证据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没办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事故发生后,您最好能够及时报告派出所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这一些部门的介入能够较为顺利地查明该事故的起因、经过和相关的责任人。您也能够最终靠手机将该事故现场以及自己受伤的情况拍摄下来以备存查。当然,您在事故现场的工友的证人证言也是很重要的。在实践中,有些雇员受伤后没有及时保存后相关的证据导致其受伤的事实无法查明,实在是相当遗憾的。

  一般来说,在没有构成伤残的情况下,您能要求雇主赔偿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用等等。在构成伤残的情况下,您还可以向雇主增加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在上述赔偿项目中,特别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残疾赔偿金。因为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区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两者受伤后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不同的。当然,不少地方已经规定了农村居民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城镇居住并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其残疾赔偿金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来计算。

  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当然,在正常的情况下,法院会要求您提供对应的担保。

上一篇: 最高院:无施工资质的施工主体建造农村房屋所签合同的效力 下一篇: 留学择校艺术留学前景最好的四大专业揭秘!

COPYRIGHT (C) 2022 火狐网站首页   网站地图